单选题 13.甲电影制片厂安排员工乙创作剧本用于拍摄电影,但是没有约定剧本著作权的归属。此后,乙创作完成剧本并交付甲电影制片厂。结合本案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所谓普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在本案中,剧本是乙为了完成甲电影制片厂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于普通职务作品。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作者,所在单位享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在本案中,乙作为剧本的作者,对剧本享有著作权,甲电影制片厂作为乙的所在单位,对剧本享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剧本完成之日(乙向甲电影制片厂交付作品之日视为完成之日,而非实际创作完成之日视为完成之日)起两年内,未经甲电影制片厂同意,乙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甲电影制片厂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作品,亦即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剧本拍摄电影。如果征得甲电影制片厂同意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作品,亦即许可第三人使用剧本拍摄电影,所得报酬应当与甲电影制片厂合理分配。当然,如果乙许可第三人以与甲电影制片厂不同的使用方式使用作品,一如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改编漫画,无需征得甲电影制片厂同意,不必分配所得报酬。因而,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