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15年5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15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20万元、增值税20.4万元,另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280万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______万元。
  • A.2520
  • B.2540.4
  • C.2800
  • D.2820.4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如果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或者是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入收回物资成本。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2400+120+280=2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