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0d。

施工合同中约定如下内容: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d,奖励(或罚款)3 00 0元(含税金)。(2)各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在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1 0%以外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综合单价;变化幅度±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3)发包方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补偿单价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50%计算;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照5 0元/工日计算。(4)规费综合费率为3.5 5%,税率为3.4 1%。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如图3-1所示),并获得发包方工程师的批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承包方就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设计方案调整造成C工作时间延长,是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总时差(7d)。

承包方就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赶工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承包方就事件3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劳动力供应不足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承包方就事件4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

理由:招标文件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不符是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但承发包双方商定,工程量增加不影响工期,计算赶工费。

2.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3d。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是110+3-2=111(d)。

3.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

(50*50+10*1000*50%+50*300+100*360)*(1+3.55%)*(1+3.41%)+3000+(113-111)=68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