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月工资为8000元,2014年收入情况如下:
(1)1月1日起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套普通住房按市价出租,每月收取租金3800元。1月因卫生间漏水发生修缮费用1200元,支付了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
(2)在国内B公司担任独立董事,3月取得该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独立董事津贴50000元。
(3)5月利用休假时间,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授课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0元,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和12000元。
(4)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1次,每次报酬为5000元。6月份为培训中心授课4次。
(5)11月底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转让净收入15000元。
(6)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
假设不考虑营业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李某1~2月出租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李某3月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李某当年从任职公司取得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李某5月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培训机构6月支付李某授课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李某11月底转让股票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______
(1)李某1—2月出租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3800 × 3%× 50%=57(元)
房产税=3800 × 4%=152(元)
城建税及附加=57×(7%+3%+2%)=6.84(元).
税金合计=57+1 52+6.84=215.84(元)
个人所得税=(3800-215.84—800—800)× 10%+(3800—215.84—400—800)×
10%=436.83(元)
(2)李某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应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 30%一2000=10000(元)
(3)李某当年从任职公司取得工资和奖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个税合计=[(8000—3500)× 10%一105]× 12=414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60000÷12=5000(元),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 × 20%一555=1144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4140+1 1445=15585(元)
(4)在甲国授课收入按照我国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1—20%)×20%=192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920一1800=120(元)
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按照我国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9600(元),由于在国外已经缴纳12000元,所以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5)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5000 × 4 ×(1—20%)× 20%=3200(元)
(6)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