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李宝红向家住甲市B区的赵星星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李宝红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赵星星找到李宝红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李宝红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赵星星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赵星星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赵星星并将其咬伤。赵星星治伤花费6000元。
赵星星起诉要求李宝红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李宝红书写的借条、其向李宝红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李宝红称,其向赵星星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赵星星一块瓷器,价值5000元,说好用瓷器货款清偿借款。当时赵星星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李宝红,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李宝红还称,赵星星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赵星星自己承担。对此,李宝红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赵星星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李宝红认为,赵星星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问答下面问题:
多选题 关于法院对赵星星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的条件是彼此独立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因此,诉的合并包括两种:(1)诉的主体的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①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②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还是反诉与本诉毕竟都是两个独立的诉,因此此时的合并不是必需的,法院可以选择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故A项正确。本题符合诉的客体合并的条件,因此法院也可选择合并审理,从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提高诉讼效率。但赵星星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存在两个诉讼标的不同的独立之诉,因此即使合并审理,最后的判决也要分别作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两个诉讼,两个判决。故C项正确,B、D两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
多选题 关于李宝红向赵星星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能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材料;反证是指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推翻或反驳对方的主张,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是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而李宝红所言已用卖瓷器的款项偿还借款是为了证明借款事实已经消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法律关系或事实产生和存在由原告负证明责任,法律关系或事实变更和消灭由被告负证明责任,因此赵星星提出的借条和李宝红所言已用卖瓷器的款项偿还借款的当事人陈述都属于本证。故A项正确,D项错误。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原告提出购销合同以证明他与被告之间存在购销关系,该合同就属直接证据,因为它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购销关系。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赵星星提出的其向李宝红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李宝红曾向自己借款5000元的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故B项错误。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法律解释、法律问题都不是自认的对象。因此李宝红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故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C。
多选题 关于本案赵星星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特定的情形之下,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的方式进行作证。因此李宝红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在证据的法定种类上仍属于证人证言,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虽然赵星星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但并非一定无证明力,故B项错误。C、D两项考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免责、减责事由由被告证明。故赵星星是因为挑逗李宝红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李宝红承担,C项正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不属于因果关系倒置的情形,因此因果关系应当由原告证明,故赵星星遭受损害与被李宝红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原告赵星星承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