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闻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问答题 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解析]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解析]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结合本题,肖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清仲裁、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问答题 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3)各项损失的事实;(4)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2)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解析] 举证责任的分配
[解析]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题,肖某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为实现这一诉讼请求,肖某需要证明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还需证明其受伤残疾、不适合原岗位工作是由工伤所致。因此,肖某需要对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其受伤属于工伤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肖某的诉讼请求还包括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损失以及未支付完的工资和奖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一般原则,肖某需要对各项损失以及甲公司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要对一些特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题,甲公司需要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陷阱点拨] 很多考生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形都比较熟悉。而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形不太熟悉,这使得很多考生认为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应当由提出主张的劳动者承担举’正责任。这正是本题的难点所在,其实只要熟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的内容,正确解答本题还是比较容易的。因此,在平时复习时,考生应当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形全面加以掌握。
问答题 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解析] 先予执行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07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医疗费用以及劳动报酬的先予执行。因此,在本题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0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可知,先予执行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当事人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因此,结合本题,案件正在二审程序中,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先予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在本题中,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一审法院即B区法院或与B区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但本题的执行标的是医疗费、工资等金钱债务,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也是B区,因此,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问答题 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变价财产;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2)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解析] 执行措施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彤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可知,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为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和变价财产。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被执行人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指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规定了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强制措施,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在本题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负责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问答题 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解析] 当事人申请再审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由此可见,当事人有知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利。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任一种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知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权利正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地行使回避申请权。人民法院未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审判组织的组成是不合法的,是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在本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但终审判决却是由原合议庭成员进行署名。因此,二审法院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后未告知当事人的做法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是不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7)项的规定可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综上,甲公司可以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的规定是此次新修改的内容,考生应当准确加以掌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结合本题,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是A市B区法院,二审法院是A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甲公司申请再审的,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也就是说,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问答题 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解析] 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
[解析]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因此,在本案中,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的做法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8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因此,在本案中,法官赵某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提出法律意见的做法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由此可见,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限制在于私自、单独、一方。结合本案,B区法院已受理了肖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因此,承办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