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企业是一个食品加工厂,甲企业独资开办乙企业生产食品包装。乙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管理部门发现甲企业实际投入乙企业的自有资金与乙企业的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一个例外,也叫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曾经有具体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井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即在企业另外开办企业时出现被开办资本显著不足,则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批复》的2条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