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向丙签发票据一张,载明“不得转让”。丁在该票据上为票据保证。
   问:(1) 甲、乙、丁是否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 如果在伪造签章时仅有公章而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甲、乙、丁是否应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3) 如丙将票据质押给戊,甲、乙、丙、丁是否应向戊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 甲、乙对丙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他们的签章均不是真实的。丁应向丙承担票据责任,因为其签章是真实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该真实签章的效力。
   (2) 甲、乙、丁均无须向丙承担票据责任,因为该票据无效。
   (3) 甲、乙无须对戊承担票据责任,因为其签章不是真实的。丙、丁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因为他们的签章真实有效。
【答案解析】《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是在票据上有真实的签章。本题中,甲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向丙签发票据,其签章既不是甲的签章,也不是乙公司的真实签章,故甲、乙二人均不对丙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丁的保证签章有效,其应对丙承担票据责任。
   (2) 《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若仅有公章而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则表明该出票人签章行为未完成,因此票据未生效,由此导致所有票据行为无效,故甲、乙、丁均无须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3) 如第(1)题所述,甲、乙的签章均不是真实的签章,故不对戊承担票据责任。丁的保证签章真实有效,故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丙将票据质押给戊,并非对票据妁转让,并且其签章也是真实有效的签章,不受甲伪造签章的影响,故也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