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了赠与协议。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乙对甲的行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以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房屋赠与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A项是正确的。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故选项B也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非专属性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其继承权,因此C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意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