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同时也生产啤酒。2014年2月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1500元;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2100元;
(2)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共计12000元;
(3)外购生产啤酒的各种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共计250000元;
(4)当月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薯类白酒22吨,销售了2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售价12000元;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销售了3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售价18000元;
(5)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和辅料生产粮食白酒10吨,每吨的实际生产成本为8500元,将这10吨白酒用于抵偿债务,已知该粮食白酒每吨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为10000元,每吨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为11000元;
(6)当月销售A啤酒14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单价每吨为2900元,另按照惯例开具收据收取每吨200元的包装物押金,限期3个月;
(7)当月销售B啤酒1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单价每吨为2800元,另按照惯例开具收据收取每吨200元的包装物押金,限期3个月;
(8)当月没收以往发出本月到期未退包装物押金5000元(A啤酒)和3000元(B啤酒)。
已知: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都经过了认证并在当月抵扣;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甲类啤酒消费税税额为250元/吨,乙类啤酒消费税税额为220元/吨;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用于抵偿债务的粮食白酒应纳的消费税;__________
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所以,用于抵偿债务的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10×11000×20%+10×2000×0.5=22000+10000=32000(元)。
2.用于抵偿债务的粮食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债白酒的销项税额=10000×10×17%=17000(元)。
3.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合计数;
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业务4,销售粮食、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12000×20+18000×30)×20%+(20+30)×2000×0.5=156000+50000=206000(元)。
业务5,抵债白酒应纳消费税32000元。
业务6,A啤酒每吨出厂价=2900+200÷(1+17%)=3070.94(元)>3000元,属于甲类啤酒,应纳消费税=140×250=35000(元)。
业务7,B啤酒每吨出厂价=2800+200÷(1+17%)=2970.94(元)<3000元,属于乙类啤酒,应纳消费税=100×220=22000(元)。
当月应纳的消费税=206000+32000+22000+35000=295000(元)。
4.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1500+20×2100+12000+250000)×17%=54230(元)。
业务4,销售粮食、薯类白酒的销项税额=(20×12000+30×18000)×17%=132600(元)。
抵债白酒的销项税额17000元。
啤酒销项税额=[100×2800+140×2900+(5000+3000)/(1+17%)]×17%=117782.39(元)。
销项税额合计=132600+17000+117782.39=267382.39(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267382.39-54230=21315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