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甲到公证处声称:“我和孙乙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我弟弟在10个月前死亡,并且丧事全是我料理的。他留有存款2万元,请帮我办理继承权公证。”陪同孙甲一起来的居委会干部证实了该情况。经查,孙乙是其父之妾孙某所生,孙乙3岁时生母死亡,由其父和陈某(其父之妻)共同扶养并供其上学直至工作。其父于1986年死亡,陈某仍然健在,居住在S城市。孙乙生前未婚,也没有其他亲属。
    问:如果你是本案的公证员,如何办理此项公证?
 
【正确答案】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不发生继承。虽然陈某不是孙乙的生母,但是她与孙父共同抚养孙乙直至参加工作,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根据最高院解释,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陈某享有继承权,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申请人孙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健在,则不发生继承。公证员应告知孙甲撤回公证申请,或拒绝为其公证;通知陈某申办继承权公证,继承孙乙的遗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