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PCT国际申请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9条第1款规定,在哪里申请:国际申请应按照申请人的选择,(ⅰ)向申请人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的或者代表该国的国家局提出;或(ⅱ)向申请人是其国民的缔约国的或者代表该国的国家局提出;(ⅲ)向国际局提出,而与申请人是其居民或者国民的缔约国无关。中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也可以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因此,选项A正确。《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之(ⅱ)规定:述及“专利”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由此可知,PCT所称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因此,不能就外观设计提出PCT国际申请,选项B正确。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由受理局指定。受理局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多个国家检索单位负责对该局的受理的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有多个单位时,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由于我国未与其他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签订协议,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仅指定本局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选项C错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54条之二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当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向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因此可知,国际初步审查是一个可选择的程序,不具有强制性。因此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