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厂与乙公司于2009年10月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对甲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2010年10月3日,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给付甲厂安置补偿等费用99万元,但至今未履行。2011年2月3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面积为640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李某在签约时即支付乙公司64万元购房款,后李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甲厂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公司与李某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经查,该房屋在2011年时市场价格为5000元每平方米,李某时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厂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 A.甲厂有权主张李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 B.甲厂有权主张债权保全撤销权
- C.甲厂无权主张律师代理费由乙公司承担
- D.李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得撤销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债权保全撤销权问题。《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厂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却以市场价格1/3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出卖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其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甲厂债权的行为显而易见,故甲厂有权主张撤销权,B选项正确。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应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而非直接交付给债权人,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故甲厂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C选项错误。综上,李某基于恶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难谓合法,甲厂有权请求撤销李某的所有权登记,房屋应返还给乙公司,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