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各持有丙公司一半股权,根据丙公司的章程以及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资协议,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所有重大事项均须甲公司、乙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一致表决通过。同时,公司章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合理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甲公司股东代表享有“一票通过权”。下列有关会计处理表述不正确的有______。
[解析]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其特点是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享有“一票通过权”,因此丙公司不属于合营安排,而是由甲公司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