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和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民法规范中,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根本准则。
第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具有法律规则所要求的具体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构成。其通过抽象弹性概念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不是确定的法律规范,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不得约定排除。
此外,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强行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够补充民法具体规则规定的不足或者漏洞。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有如下几点。
第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则,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体系强制落实于民事立法和立法解释的全过程,有助于形成民法和谐的内部体系。
第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定,要求民事主体必须遵守,不能约定排除。在现行法上具体民事规则欠缺时,也应该遵循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第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于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裁判者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必须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的不同解释时,也应该采取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解释结论;现行法有漏洞、缺乏具体民法规则时,也应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补充,以克服成文民法的局限性。由此可见,民法的基本原则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又对其进行限制。
第四,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该权衡的主要因素。这有助于认识民法平等和自由两项基本价值取向的关系,并协调可能存在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