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一般规律与精神实质,贯穿于行政诉讼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与其他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包括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等。另外,行政诉讼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原则,主要有:
(1) 选择复议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理论根据是,在进行诉讼之前,必须穷尽一切补救途径;其实践意义是,由行政机关自我检查、自我纠正,既可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又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
(2)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一项基本原则,并且是区别于刑事、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层次上的要求:1) 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 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由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还规定了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直接予以变更,所以,法院在有限的范围内依然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
(3)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为合法,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因而,即使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或者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院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依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也就必然要求得到执行。同时,实行这一原则也有利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特殊情形(具体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
(4)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将之作为结案的一种手段。因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合法,或者违法,没有第三种可能。法院调解的前提,即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内容有处分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但是,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可适用调解。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所解决的两个问题,即是否赔偿和赔偿数额均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仅在于对损害事实的认定及相应的赔偿。因此,双方可通过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5)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行政诉讼法》既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及保障司法权有效性,又考虑到法定的权力分配关系,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行使。
(6)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