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甲药品批发企业代理了某国乙药品生产商生产的疫苗,该疫苗在销售中出现了重大安全隐患,应实施召回。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召回行为的主体应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疫苗销售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甲药品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乙药品生产商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