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问题。(2008—卷三—94—96,任)
多选题
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该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C项正确。 该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办理继承登记前,甲对继承房屋的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但依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包括出租房屋。因此,D项正确。以上为本题正解,答案为A、C、D。 附:关于B项的一个质疑:《物权法》第6条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不公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该原则也有例外,对于非因法律行为而变动者,权利人无须通过登记或交付来向外彰显此种物权变动,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继承是非依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依照法律规定,无须公示也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问题在于,这一没有公示的物权变动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从命题者的角度来看,继承这一非依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形式,无须公示也能产生与公示相同的法律效果,即发生物权变动和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A项正确而B项错误。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公示的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经过公示的能对抗第三人,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房屋所有权转让中,经过登记这一公示方式方能发生所有权移转和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对于继承这类非依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法律规定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法律效果。如果未经公示也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话,会对善意第三人产生不利之法律后果,从而影响交易安全。另外,“未经公示而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命题也与善意取得制度相矛盾。假设,本题中的甲虽依继承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之前,该房屋被他人无权处分给善意第三人并进行登记的,则该善意第三人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按照本题B项“未经公示也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甲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这样一来,就否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在此意义上B项是正确的。所以本题关于B项至少是存疑的。
多选题
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3—95,任)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 5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以登记为要件,因此,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故A项错误。 乙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取得房屋的占有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合法占有,故B项正确。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一房数卖,在所有权人一房数卖的场合,数个买卖合同都可以有效,并且数个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的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甲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事由(如恶意串通),因此乙无权诉请法院宣告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C项错误。 该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D。
多选题
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受欺诈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但在受欺诈人为撤销前该合同是有效的。本题中,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在丙撤销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前,买卖合同有效,丁基于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旋即”意味着在丙尚未撤销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情况下已经将房屋卖与戊并完成了登记,由于此时丁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丁将房屋出售给戊并非无权处分而是有权处分,戊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基于有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而非善意取得,因此,不是原始取得而是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D项正确而B、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