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北京政府的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192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条例》和《刑事诉讼条例》是旧中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诉讼法典。根据这两个法典,北京政府的诉讼审判具有如下特点:
   (1) 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初级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一审机关。高等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三审(终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大理院,为法令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之初审,亦即终审机关,亦为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之第三审(终审)机关。
   (2) 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按规定,初级审判厅审理第一审案件。而实际上却未成立,仍由县知事这一行政长官兼理民刑事案件。实际上恢复了封建时代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长官干预司法的审判制度,从而造成重大弊端。
   (3) 行政诉讼相对独立。北京政府采取欧洲大陆司法制度,把行政诉讼与普通民事、刑事诉讼分开,
   (4)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北京政府除了修订刑律外,还根据加强军阀专制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刑事特别法规。其适用优先于普通法,以发挥特别法的专门制裁作用。
   (5) 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北京政府设立的各级军事审判机关,按规定平日管辖军人案件,战时或戒严期间负责审理普通案件。
   (6) 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北京政府为了更有效、灵活、及时地镇压人民反抗,维护自身统治,还大量引用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作为审判的依据,成为主要法典法规的重要补充。
   综上所述,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深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影响,另一方面又保留了不少中国封建法律的传统。反映了北京政府的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及方法实施方面在新旧交替时期的特点。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就其本质来说,在于竭力维护封建买办阶级的统治;就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来看,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继承了晚清法律近代化转型的成果并有所前进,对后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影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