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当在尚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情况下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情况(2)不恰当。项目组成员应当将发现的可能影响独立性的事项或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3)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
情况(4)不恰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主要程序包括与项目合伙人讨论。要求项目合伙人回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导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无法实施。
情况(5)恰当。
情况(6)不恰当。如果项目组内部的分歧未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得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