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指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其他相关情况如下:
    (1)签约后,人力资源部门立即招聘项目组认为完成该项审计业务所需的特定领域专家,以满足该项审计业务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2)甲公司财务经理私下赠给某项目组成员一件礼物。为保持独立性,该项目组成员决定立即告知审计项目合伙人。
    (3)项目合伙人针对某一疑难问题向专家咨询,但没有接受专家的咨询结论,也没有在工作底稿中记录向该专家咨询的情况。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私人关系。为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客观性,事务所要求双方相互回避对方的工作。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直接将审计项目组针对甲公司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所作的判断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的重点之一。
    (6)起草审计报告时,项目合伙人拟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说明项目组成员在某重大审计判断方面存在的意见分歧,以增加审计过程的透明度。
    要求:
    分别针对上述情况第(1)至(6)项,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认为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情况(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当在尚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情况下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情况(2)不恰当。项目组成员应当将发现的可能影响独立性的事项或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3)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

情况(4)不恰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主要程序包括与项目合伙人讨论。要求项目合伙人回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导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无法实施。

情况(5)恰当。

情况(6)不恰当。如果项目组内部的分歧未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得出具审计报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