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正确答案】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指其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们认为,它是经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相应的体系,目前我国法学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但对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已成为经济法学界大多数学者的共识。我们认为,弥补市场缺陷,需由政府在尊重市场客观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承认。经济法恰恰适应了这一要求,既突破了经济活动是市民的私事,国家不干预的观念,又突破了计划经济中国家无处不在的观念,使公法与私法适当融合渗透,成为国家对经济依法适度干预的重要部门。经济法一手牵着市民社会,一手牵着国家,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之精神为指导,用平衡协调的方法把国家和市民社会和谐地糅合在一起。从经济法的主旨在于弥补市场失灵和纠正政府失灵,以及国家对经济适度于预的角度看,市场规制法应属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子部门之一。
   经济法融公法和私法于一体,在尊重市场主体的私权利的前提下,以适度的公权力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整,正是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经济法绝不是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简单组合,当然也不是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简单组合。我们认为,如果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的规范形式进行实证分析,不难发现其大量的规范都是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以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经济主体的各种相关的义务,这和民法规范主要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包括有形、无形财产权和人身权)显然不同;也和行政法规范主要规定国家及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包括职权和职责)显然不同。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都具有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渗透的特点,但它们是经济法体系中两个相互独立的子系统,前者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后者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调节的是社会宏观经济利益,主要规范和约束政府经济行为,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