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
【正确答案】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事管辖权中的一类。所谓对事管辖权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国际法院只有在国家明确同意接受法院管辖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诉讼管辖权。这种“明确同意接受”的形式是多样的,其中包括通过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任意管辖权。
   所谓任意强制管辖权是指当事国可以决定是否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但一经声明接受,国际法院便有强制管辖权。国家通常通过以下方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第一,特别协议。争端当事国为了把它们之间的某项具体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专门同他订立的就该案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协议。第二,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现行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同意今后把它们之间因条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第三,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随时作出单方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的某些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不需要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截止到20世纪末,已有60多个国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任意性强制管辖权,但其中有相当多的国家附有各种保留或声明。比如有的国家声明只将某些特定案件或只将与某些特定国家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管辖。这些保留或声明极大削弱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其中较突出的问题是“内政问题”的保留。什么是“内政问题”本身也是国际法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还有“保留的歧视性”问题,“保留本身往往是带有歧视性的”,但该问题仍需研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