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据报载,某省会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某号令发布了一部地方政府行政规章《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业已正式实施。其中第16条规定,在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专用道路和在机动车道内逗留五种情形下,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种情况被人们称为“撞了白撞”。但是,该规章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日期1992年1月1日)多处发生冲突,尤其是国务院办法第七章第44条的规定更加表明“撞了白撞”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提法。该条全文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该条规定在民法上被称作“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试用所学法学原理予以分析。
【正确答案】(1)撞了是否白撞,不仅仅体现了地方规章与行政法规的位阶关系,而且还涉及一个一直为学界关注的民法通则与行政法规的位阶关系问题。(2)按照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不同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效力优于低位阶的法律效力。只有同一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因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自然在效力上优于地方政府的规章;同时,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但自1992年开始,由于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施行,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排除了民法通则第123条的适用。自此,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均是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交通事故处理领域,民法通则与道路交通行政法规都是可以适用的法律形式,但是二者的位阶不同,地位和效力等级有别。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之下效力最高的法律之一,其修改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且修改时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宪法规定,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故如果新法位阶低于旧法,新法不能获得优先效力;同样,如果特别法的位阶低于一般法,它同样不能排除一般法的适用。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专家们近来呼吁,对医疗事故纠纷等适用《民法通则》而不宜适用与民法通则精神相悖的行政法规,以免再次出现对当事人一方不公正的局面。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