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述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
【正确答案】《行政诉讼法》第25条对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问题作出了规定,而在对行政诉讼实践经验予以总结的基础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至第22条又指出了行政诉讼被告的其他情形。据此,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如下:
   (1) 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2) 行政相对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 经过复议的案件,
   1)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若行政复议是法定前置程序,那么,行政相对人对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行政复议非法定前置程序,那么,行政相对人也可以直接在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
   2)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 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6)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7)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9)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