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最低比例为(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层次划分为: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其中,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最低比例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