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
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
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较为综合考查的知识点比较多,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渊源、真实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
根据法律解释、法律渊源、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可以进行分析如下:首先A项《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的表述就存在问题,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为一立法活动,某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没有立法解释权。C项《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的表述不能成立,某省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作出变通规定。D项《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是有问题的,《办法》对“性骚扰”所作的解释不属于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指的是把要解释的条文放到整部法律中,在相互联系中探求其含义,而从题目中我们看不到有这方面的信息,因此该解释应该属于目的解释。本题中唯有B项《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的表述可以成立,《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法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为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其效力低于《妇女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