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一般保证人在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但对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还存在先诉抗辩权的处理问题。这时如继续维持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待债务到期后先向债务人求偿,然后再向保证人求偿,但这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无异于变相免除保证责任。所以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3)乙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但是在承担责任时,还是补充赔偿责任,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破产债权数额而不是实际分配数额确定,否则便会不适当地扩大其责任范围,使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变成连带责任。仅对债务人实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时,是以全部债权额求偿。
(4)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清偿额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项部分清偿应由人民法院收回,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