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背景
   某市建筑工程公司(需方)与市水泥厂(供方)签订了两份水泥购销合同,其中一份是300吨水泥的现货合同,每吨单价109.5元,总金额为32850元,约定5月10日交货;另一份是400吨水泥的期货合同,初步议定每吨109.5元。但合同上又注明:“所定价格若需调整,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征得需方同意即按协商价执行;如需方不同意,则合同停止。”两份合同还规定,如供方不能按时交货,应承担需方的经济损失,按未交货货款总额的5/%偿付违约金。300吨现货合同,经工商行政部门鉴证后,需方按合同规定交预付款16425元,供方单位在供给需方100吨水泥后,由于当时是5月份,正值建筑旺季,市场对水泥大量需求,供方认为有利可图,便以高价私自将水泥卖给其他一些单位,以致不能按合同向需方如期如数交货,造成需方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同年10月,需方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将预付款16425元双倍返还。
   (2)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3)按两份合同的总金额的5/%偿付违约金。
   (4)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1)本案中水泥购销现货合同依法成立,且为有效经济合同;水泥购销期货合同当事人双方需就价格进一步协商,因而未成立。
   (2)根据案情提供的事实,本案属于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因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向需方交付水泥而引起。
   导致纠纷的责任方是供方,由于供方认为有利可图,便以高价将水泥卖给其他单位,从而造成违约。
   (3)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①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109.5×200×5/%=1095(元)。
   ②供方向需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20000-1095=18905(元)。
   ③合同继续履行,供方向需方交付余下的200吨水泥。
   ④诉讼费由供方承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