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买方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分批开证,买方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乙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出首批L/C,乙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甲公司立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次L/c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遭到该公司拒绝。试分析:(1) 开证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2) 甲公司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 开证行处理是合理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就应该偿付议付行。否则,开证行有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2) 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没有道理。根据信用证的特点,甲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在付款赎单时,也仅限于审核受益人交的单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甲公司必须付款赎单。如果开证人在审核单据时发现单证不符,可拒绝付款赎单。但如果开证申请人凭运输单据提货后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与银行无关,只能向受益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等有关责任方索赔。所以甲公司应依据贸易合同与对方进行交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