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境内居住天数 | |||||||||||||||||
2015年3月 | 12天 | |||||||||||||||||
2015年4月 | 18天 | |||||||||||||||||
2015年5—11月 | 每月23天 | |||||||||||||||||
2015年12月 | 15天 | |||||||||||||||||
2016年1—5月 | 每月24天 | |||||||||||||||||
2016年6月 | 25天 | |||||||||||||||||
2016年7—12月 | 每月22天 | |||||||||||||||||
2017年1月 | 15天 | |||||||||||||||||
2017年2—3月 | 每月28天 |
时间 | 工资、薪金 | ||||||||||||||||||||||||||||||||||||
甲公司支付 | 乙公司支付 | ||||||||||||||||||||||||||||||||||||
2015年3月—2017年3月 | 32000元人民币/月 | 48000元人民币/月 |
收入项目 | 收支金额 | |||||||||||||||||||||||||||||||||||||
技术讲座(非任职公司) | 30000元 | |||||||||||||||||||||||||||||||||||||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53000元 | |||||||||||||||||||||||||||||||||||||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 转让收入 | 280000元 | ||||||||||||||||||||||||||||||||||||
买价 | 220000元 | |||||||||||||||||||||||||||||||||||||
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 21000元 |
2015年约翰作为高管人员,在华居住206天,因此,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和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支付的部分也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2015年4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5505]×[1-32000/(32000+48000)×12/30]=17484.6(元)
2015年约翰作为高管人员,在华居住206天,因此,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和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支付的部分也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2015年4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5505]×[1-32000/(32000+48000)×12/30]=17484.6(元)
2015年约翰作为高管人员,在华居住206天,因此,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和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支付的部分也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2015年4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5505]×[1-32000/(32000+48000)×12/30]=17484.6(元)
2015年约翰作为高管人员,在华居住206天,因此,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和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支付的部分也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2015年4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5505]×[1-32000/(32000+48000)×12/30]=17484.6(元)
2015年约翰作为高管人员,在华居住206天,因此,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和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支付的部分也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2015年4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5505]×[1-32000/(32000+48000)×12/30]=174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