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垃圾收集设施设置的说法, 错误的是
A 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第 3.3.2 条规定, 城市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m, 镇(乡) 建成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00m, 村庄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0m。 B 项, 第 3.3.4 条规定, 垃圾容器间设置应规范, 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 5m2 , 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 10m2 。 C 项, 第 4.2.1 条规定, 垃圾收集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封闭的居住小区内, 宜设置收集站。 ②居住小区或村庄超过 5000 人时,应设置收集站。 ③居住小区少于 5000 人时, 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收集站。 ④镇(乡) 建成区垃圾日产量超过 4t/d 时, 宜设置收集站。 D 项, 第 4.2.2 条规定,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人力收集, 服务半径宜为 0.4km 以内, 最大不宜超过 1km; ②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