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1999年)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
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