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商业保险是按照保险的一般原则,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到的合同范围内的风险,按合同规定实施经济补偿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
协调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并促使两者共同发展的措施如下: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关系
①在保险资源和市场规模一定的条件下,作为保障供给的主体,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冲突,一方的发展往往会削弱和阻碍另一方的发展,这对于占人口多数的中低收入者更为明显。一方面,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由于支付能力有限,消费者用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支出增加,必然导致其投保商业保险的资金减少,反之亦如此。
②另一方面,当一国社会保险得到充分发展,为公民提供的经济保障程度提高时,会降低人们的风险和保险意识,降低他们对商业保险的保障需求,客观上会影响到商业保险的发展,形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争夺保障资源的冲突。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也存在着互为促进和补充的关系。
①社会保险可以增强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商业保险宣传和推广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可以增强人们的风险和保险意识,认识到保险的必要性和实际效果,有利于商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社会保险可以为那些遭遇社会风险的商业保险投保人提供经济援助,一定程度上维持其支付能力,减少商业保险退保和解约行为;同时,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大大提高了国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客观上起到了减少商业保险赔付、维持商业保险稳定发展的作用。
②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有利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
由于社会保险只能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有限,人们可以投保商业保险实现较高的经济保障需求。此外,在社会保险还没有发展到全民化的阶段,一部分被社会保险制度排除在外的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解决自身的风险保障问题。
(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工作构成国民生活的经济保障体系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人们保障需要的多层次性和多样性,依靠单纯的社会保险或单纯的商业保险往往难以满足其生活保障需要,所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许多国家能够并行不悖,共同构成国民生活的经济保障系统。
由于商业保险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和公共性,保险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的同时,还可以兼顾社会目标的实现;社会保险也可以吸收商业保险的有益做法,促进自身机制和体制的完善,如社会保险采取权利义务相结合的费用三方负担原则,或将商业保险免赔的做法引入医疗保险,都是社会保险开源节流的有益尝试;商业保险也可开办一些具有社会保险功能的险种(如团体年金保险),不但吸引客户还可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在技术上,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以互通有无,如保险精算技术、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等,实现资源共享。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可以获得共同发展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有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和发达的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