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2014年卷三第43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反诉的特征之一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也即反诉是独立的诉,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的否定。在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B“租赁合同无效”构成反请求。选项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是对原告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的否定,被告曹某并没有向法院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同样选项D曹某主张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是对原告刘某诉讼请求的阻却事由,属于抗辩,并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选项C中的“无支付能力”是对自身偿债能力的客观描述,既不属于反请求,也不属于抗辩,不构成反诉。选项B当选,被告曹某向法院主张与原告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可以作为独立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所以在本诉系属中可能构成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