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编写教科书的人员是( )。 ①科研人员②中小学教师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教科书审查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 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