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设立一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丁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某日,甲为企业合伙企业运输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因价格便宜,甲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戊,借得50万元,竞买了该房产,后因有限合伙企业运营问题,戊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因甲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戊只能向甲主张权利
  • B.甲、乙、丙、丁应当对戊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C.甲、乙、丙应当对戊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D.因甲乙丙丁是有限合伙企业,甲丁是有限合伙人,则应由乙、丙对戊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