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和李某因加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以下诉讼行为当中哪些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U}} {{/U}}
A.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
B.李某认为合议庭的某审判员杨某是张某的同学,提请其回避,张某反驳称和杨某并不认识,庭长认为回避是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要求双方停止争论
C.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申请追加自己转委托加工的王某为第三人,王某辩称自己的加工并无瑕疵。张某向法庭提出异议,认为王某并非本案的当事人,无权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法庭对张某的主张不予采纳
D.张某以法庭审理不公为由退庭以示抗议,审判庭继续审理,在李某阐述了意见之后,结合案件材料做出了判决
A
B
C
D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解析] 我国民诉法第12条规定的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辩论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辩论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 A项是进行书面辩论。C项中,王某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当然可以行使辩论权。D项张某退庭并没有正当的理由,因此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只听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不违反辩论原则。而回避问题是程序性问题,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法院不应当制止,所以违反了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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