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10月2日,某市某公司出口8个集装箱服装,被某海关以没有出口许可证为由不准出关。某公司称:已向某市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过申领出口许可证;本产品原来没有许可证也出口过,这次需出示出口许可证,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没有提前通知本公司。某公司便以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赔偿国内经济合同损失35000元人民币;(2)赔偿起诉人直接投资损失800万美元和1000元人民币;(3)承担起诉人银行货物利息、地租、水电等费用。 问: (1)本案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属于何种类型的请求?此种类型的行政赔偿请求有何特点? (2)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本案是一起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特点是,受害人首先应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之规定,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由行政机关先行裁决,,而某市某公司并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