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正确答案】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完成自己的职责后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完成自己的职责后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同时,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另一机关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互相配合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的有效性,要求把三机关的工作看成一个整体,经过各自工作而完成共同的打击刑事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任务。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处理。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分工负责是前提,互相配合是基础,互相制约是核心。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只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既达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又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