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应当( )。
出版单位的变更;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均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机构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报纸、期刊变更刊期,原也须按设立新出版单位的规定报批,而自2004年1月起,可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但广播电视类报纸、期刊变更刊期为一周以上(含一周)的,仍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出版单位如有除上列变更事项之外的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