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
13.乙是否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在甲乙之间的借用约定生效时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因为,甲乙之间存有有效的买卖合同,甲又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权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权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乙在甲乙之间的借用约定生效时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4.丙、丁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而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抵偿9000元属于“支付了合理价款”的范围,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5.戊、己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戊、己都没有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原因在于: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所有权,遗失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答案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动产的物权变动、第九章第三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考生需要深刻理解这几种交付方式。善意取得是民法上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殊安排,拾得遗失物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这是反复考查的重点。希望考生全面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