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听闻绿水公司在丙市A区所开发的楼盘环境优美、生活便利,甲便决定购买。2017年2月1日,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绿水公司谎称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以300万元出卖给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年后绿水公司交房且办理房产登记;甲于合同成立时支付一半房款,剩余房款于办理完毕房屋产权登记后1个月内支付。
甲的朋友乙也欲购房,得知甲房屋系自绿水公司所购,便前往绿水公司售楼处看房。乙看过绿水公司的样板房后表示满意,随即与绿水公司签订了房屋预购合同,合同约定:“乙向绿水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于2017年3月1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3月1日,由于绿水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买方的条款,乙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绿水公司无法立即给子答复,以致合同在该日未能订立。
不久后,小区旁地铁线开通,房价迅猛上涨。2017年4月1日,绿水公司将已售与甲的房屋以360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卖给张某,约定10个月后交房并办理房产登记。张某系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此房,且对绿水公司与甲之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知情。
绿水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2018年2月1日向甲交付房屋,甲随后搬入居住。2018年2月2日,绿水公司给张某办理了房产登记。张某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此房,故房屋被登记在张某与其妻李某双方名下。2018年3月1日,丁市C区的夫妻二人与丙市B区的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当提交丁市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纠纷也可以向丁市C区或丙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
新年伊始,李某突发购物欲望,遂隐瞒张某,向中国银行办理个人信用贷款5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供其个人使用的高档奢侈品。还款期限届至,李某无力偿还贷款,中国银行主张强制执行该套房屋以清偿债务,张某表示反对。
问题:
问答题
1. 绿水公司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绿水公司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于绿水公司在向甲交付房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故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订立合同时无预售许可证而无效。
《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具备了这三项条件,故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 乙可否请求绿水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可以请求绿水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购房者对格式条款提出异议并要求删除,而由于时间的原因开发商无法立即答复,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按时订立,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故绿水公司应当将5万元定金返还给乙。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 2018年2月1日,绿水公司请求甲支付剩余房款,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绿水公司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根据甲与绿水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剩余房款应当于办理完毕房屋产权登记后1个月内支付,但绿水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甲办理房产登记,因此甲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权对抗绿水公司的请求。
【答案解析】
问答题
4. 甲能否请求解除与绿水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什么?是否可以请求绿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可以请求绿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绿水公司在与甲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张某,并为张某办理了房产登记,此举将使甲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而甲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150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绿水公司承担不超过150万元的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5. 因甲一直拒绝搬出,导致承租人刘某无法入住,刘某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
【正确答案】刘某可以向丙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
结合原协议与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既可以仲裁又可以起诉,显然属于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发生纠纷应当属于法院主管。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故刘某可以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丙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6. 后刘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张某与李某仍未履行,刘某可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刘某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刘某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
问答题
7. 中国银行强制执行房屋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中国银行的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李某向银行所借50万元全部是供其个人消费,并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且其丈夫张某对此借款也未进行事后追认,不存在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李某对中国银行所负的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仅是其个人债务。另外,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因此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时,《民诉解释》第313条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于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故未经李某丈夫张某同意,法院不得应银行的请求强制执行该套房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