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承拖方的主要义务: (1)及时提供约定的适航船舶。《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和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和设备。 (2)按约定的时间起拖,按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3)将被拖物拖至目的地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视为已履行合同。 被拖方的主要义务: (1)及时提交被拖物。《海商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2)如果需要,被拖方应当按要求在被拖物上配备适当人员,备足供应品。在拖航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当服从拖轮船长的指挥,并给予积极主动的配合。 (3)被拖方应当保证起拖港、中途港和目的港是安全港口。 (4)被拖方应按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及时间向承拖方支付拖航费,负责被拖物的保险费、检验费、领航费、港口费及其他拖航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