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由开具处方医师注明,处方有效期限延长,但不得超过
5日
4日
3日
2日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每张处方中开具的西药药品品种,一般不得超过
2种
3种
4种
5种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