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5年10月某国有银行国际部主任甲利用主管业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300万借给张某公司使用。2016年4月甲被调离岗位。2016年11月该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甲和接替职务的乙为掩盖借300万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5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2016年11月,该银行发现信用证材料不全,询问乙,乙承认上述事实。该银行报案后,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甲到案后,交代全案。(2018年一法专一第37题)
问答题
36.甲、乙行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参考答案一】甲、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共同犯罪。
甲挪用公款后,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利用虚假的信用证材料进行平账,其主观目的从占有公款的使用权变成了占有公款的所有权,其行为从挪用公款罪转变为贪污罪。
乙明知甲制作虚假信用证材料的目的是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仍然帮助其掩盖,其行为构成甲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二】甲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甲、乙共同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甲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无须赘述。
甲、乙为了掩盖甲挪用公款的事实,将被挪用的公款制作成虚假的信用证贴现贷款(即谎称该笔钱作为贷款被放出去了),但是该笔款项在账上仍然存在(由个人挪用变成了对企业的信用贷款)。本案也正是因此案发的,这种掩盖方式并不能使公款从账上消失,即没有虚假平账,所以,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构成贪污罪。
因为甲挪用公款的行为在其挪用行为完成后就结束了,所以乙帮助其掩饰犯罪的行为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二人制作虚假的信用证材料的行为共同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7.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正确答案】【参考答案一】
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有以下因素。
①在贪污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乙在银行向其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不能认为只有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才属于自首。在本单位询问时就主动交代,并且愿意接受本单位报警处理的,也是自首。
由于乙具有自首情节,因此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贪污300万元属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处罚。所以,乙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由于乙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因此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④甲如实交代全案,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参考答案二】
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①在伪造金融票证罪中,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乙在银行向其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理由同上。
③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理由同上。
④甲如实交代全案,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