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其职责之一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结合以上材料,请回答:
  (1)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如认为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该如何处理?能否作出撤销决定?
【正确答案】(1)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性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并按照专业进行分工而组织起来的机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如认为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可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不能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理由:我国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只是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宪法相抵触的,可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