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 10 周岁的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责任, 也称为过失推定责任, 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 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这人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适用的是“过错推定” 的归责原则, 即 10 周岁以下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后果, 法律直接(程序上、 非实体上) 推定学校是存在
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