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市居民刘某在甲市A区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并与甲市B区的富丽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在装修过程中,由于富丽公司的技术失误,致使刘某的房屋墙体结构被严重破坏,刘某遂将富丽公司告上甲市B区法院。甲市B区法院认为本案由甲市A区法院审理更为方便,因此裁定将该案移送甲市A区法院。甲市A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当由甲市B区法院审理,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向哪个法院起诉可以由刘某选择决定
B.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甲市A、B区的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D.甲市A区的法院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因此A项当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对于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B、C项当选。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