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李某量刑畸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不当,遂判决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 人民检察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2)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错误。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 二审法院在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是错误的。应当直接改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 第二审人民法院用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裁定(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9条)。
   (5) 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重审此案是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6) 原审法院宣布经重审后对李某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且不得上诉是错误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按一审程序进行重审,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