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10月4日,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如下借款合同: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2004年10月4日支付5万元,11月4日支付5万元,12月4日支付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0月4日起算为3年。2004年11月1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张某离婚。王某担心蔡某离婚后的财产难以偿还其借款,遂在2004年12月4日终止借款给蔡某,并到蔡某家要求提前还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不还款,并认为王某提前索款,违反借款约定。2004年12月15日,王某起诉到法院,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蔡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实际借款利息。蔡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强调借期未到,因而拒绝还款,但答应对最后一笔借款支付利息。问:
问答题
如何认定蔡某和王某借款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正确答案】借款合同有效。因为借款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主体合格,且不违反法律,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要求,故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王某提出不安抗辩权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王某提出不安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1) 蔡某和王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二人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故为单务合同,而单务合同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2) 蔡某答应对最后一笔借款支付利息,实质为对借款合同的变更,该变更应当认定为有效,此时最后一笔借款合同由单务合同转化为双务合同,但王某仍然不能就最后一笔借款合同主张不安抗辩权,因为王某与张某离婚并不属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也没有其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故王某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张某是否有义务清偿到期借款?为什么?
【正确答案】张某有义务清偿欠款。因为蔡某在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此而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欠下的债务,因而,夫妻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解析】[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68条(不安抗辩权)、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情形和行使程序)、《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第41条(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法律硕士联考中,婚姻法一般不会单独成为考查案例分析题的方向,但不排除将婚姻法的某些知识点与合同法结合出题。本题就是这类案例分析题结合的实例。